|
用人单位应建立和保持程序,对职业安全健康绩效进行监测和测量。这些程序应满足下列要求: (1)适用于用人单位所需的定性和定量测量; (2)对用人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目标实现程度的监测; (3)主动测量,监测对职业安全健康管理方案、运行标准和适用的法律、法规及其他要求的符合情况; (4)被动测量,监测事故、事件和其它不良的职业安全健康绩效的历史证据; (5)充足的监测与测量数据和结果的记录,以便于随后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分析。 如果绩效测量和监测需要用到监测设备,用人单位应建立并保持程序,对这类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,并应保存校准和维护活动及结果的记录。 |